美国申请首次购房退税优惠条件略有变化
发布于:2009年12月01日 [ 字号:大号 正常 ]
【侨报11月29日报道】为了刺激经济复苏,首次购房者退税优惠将延长5个月,申请条件也略有变化。
根据美国国税局(IRS)发布的最新消息,《2009年工人、有房者和商业协助法案》将首次购房退税优惠从今年的11月30日延长到明年的3月30日。如果首次购房者在明年3月30日之前开始购房协议,并在6月30日前最终购买,也符合申请条件。
新法律放宽了对购房者收入的限制,个人购房者的总收入(MAGI)最高为12.5万美元,或者共同收入22.5万美元,可获得8000美元的全部退税优惠。个人收入在12.5万到14.5万之间,或者共同收入在22.5万到24.5万之间,退税优惠将少于8000美元。收入高于这两个上限,将不符合首次购房退税优惠申请。
新法律还提出新的限制,经济不独立的个人、不满18岁的、房屋价值在80万以上的不能申请。在军队或在某些政府部门工作、并在海外服役或服务的纳税人,可延长享受此政策一年。
此外,新法律还为“长期居民”提供最高为6500美元的购房退税优惠,即使他们不满足首次购房者的要求。这类购房者在过去8年内,必须在自己购买、拥有的房子内居住满5年。
然后再次买房,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。
2010年符合条件的购房者,可以选择在2009年、或者在2010年税收申报中申请买房的退税优惠。
国税局提醒购房者,新版本首次购房退税优惠表(Form 5405)不久将会公布,在今年11月6日后购房的纳税人必须使用新版本表格。同样,2009年报税时申报购房退税优惠的,也必须使用新表格,当年税收申报不能使用电子表格。在11月6日之前购房者可继续使用现在的5405表格。相关信息请登录国税局网站中“首次购房者退税优惠”详细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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